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當日,8月15日,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獵捕、出售棕頭鴉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該案系生態環境法典實施后山東首宗適用新規辦結的案件。
被告人張某糾集徐某甲、徐某乙,在禁獵區、禁獵期內購置踏籠等明令禁止的狩獵工具,于沾化轄區內大肆捕獵出售“黃豆鳥”棕頭鴉雀,徐某甲、徐某乙僅參與了出售環節。棕頭鴉雀被收錄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涉案總數達508只。張某通過微信群搭建“野外捕獵—線上售賣—跨區域流轉”的非法利益鏈條,由同案人員徐某甲、徐某乙分裝、快遞外運,將一只只小鳥銷往外地。
受辦案機關委托,山東大學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研究院出具專業評估意見:此次非法狩獵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經濟損失合計117840元。大規模捕獵致使當地棕頭鴉雀種群數量大幅下降,對區域鳥類繁育棲息環境形成了難以逆轉的負面影響。
按照以往的辦案慣例,野生動物保護類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大多采用金錢賠付方式履行。但這一次,沾化區法院法官們沒有“簡單開出一張罰單”。
“單純的經濟賠償,行為人雖然履行了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受損的生態環境實際上并未得到及時修復,賠償損失在很多人看來就是一種罰款,這不是我們的初衷。”案件承辦法官、沾化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張洪海表明,法院嚴格恪守生態環境法典確立的恢復性司法要義,創新適用植樹造林、林區巡護、候鳥值守等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舉措,同時判令主犯張某于省級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作出賠禮道歉。
張某當庭悔過,表示自愿接受替代性生態修復任務,保證按期落實林地管護工作,并主動向周邊鄉民普及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勸導鄰里嚴守非法狩獵的法律紅線。

“親身參與植樹護林、巡查棲息地,方能真切認知野生鳥類承載的生態價值,從思想根源上扭轉‘捕捉小型野生鳥類不構成違法’的錯誤觀念。”旁聽庭審的沾化區人大代表桑穎對此評價,勞務代償機制既可減輕經濟條件有限的被告一次性足額繳納賠償金的現實壓力,又可以依托勞動矯治實現思想層面的悔過改造,填補了該類案件適用財產賠償、實地修復方式之外的修復空白。
(大眾新聞記者 劉一穎 通訊員 段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