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馮家順、吳帥帥)記者8月1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當日,全國首例適用生態環境法典審理的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并當庭宣判。
案件原告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樓水產商鋪相鄰的二樓住戶。一樓水產商鋪為經營所需,在店內布設多排魚池并安裝多臺抽水泵和增氧泵,相關設備24小時不間斷運轉,持續產生低頻振動噪聲,并經由建筑樓板向上傳導,夜間尤為明顯,造成章女士睡眠嚴重受損。
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礙前往醫院就醫。此后,章女士多次與商鋪經營者協商,但未能有效解決噪聲問題。不堪其擾的章女士向衢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樓水產商鋪拆除相關設備、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案件爭議聚焦經營性低頻振動噪聲的侵權認定,以及商戶經營權益與居民居住安寧權益的平衡問題。庭審中,法院認為,經營主體持續排放噪聲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認定為環境污染侵權,由經營者就因果關系及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法院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即便噪聲監測數值未超國家標準,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續性低頻噪聲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損害群眾居住安寧權益,經營者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衢江區人民法院多次組織現場勘驗并咨詢專家整改意見。法院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規定,結合現場勘查、醫療記錄等證據,按照經濟效益原則以及損害最小化原則當庭宣判:判決被告限期進行降噪、減振整改,賠償原告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