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日電(記者馮家順)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發布5件依法規范平臺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覆蓋直播電商、平臺依法經營,市場競爭秩序維護,虛擬財產交易等多個場景,為各類經營主體明確行為規則、穩定經營預期提供清晰指引。
實踐中,部分直播經營者對商品作出片面化、誤導性評價,引發商業詆毀糾紛。在重慶某酒業公司訴某優選(北京)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中,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明確直播帶貨屬于經營行為,入駐平臺的直播帶貨方的商業評論可以對同類商品進行評價,但相較于普通公眾其負有更高標準的審慎注意義務,即時互動場景下主播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即便主播言論含有部分真實因素,但通過片面陳述、不當關聯等誤導公眾對同類商品產生錯誤認識的,仍構成商業詆毀。案件厘清了直播營銷中正常商業評論與商業詆毀的邊界,為直播類企業營銷行為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范。
平臺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商業價值。但虛擬財產交易中,出賣人掌握賬號全部運營數據與瑕疵信息,買受人往往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出賣人隱瞞賬號處罰、功能受限等問題引發的糾紛頻發,買受人難以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成為常見問題。
在汪某訴武漢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明確平臺賬號轉讓交易中,出賣人負有如實告知影響賬號使用效能與商業價值的重要信息的法定義務;出賣人隱瞞賬號無法搜索、無法使用推廣功能等重大瑕疵,導致買受人商業運營的合同目的落空的,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全部價款。案件有效破解了線上虛擬財產交易中買受人維權難的困境,實現交易雙方利益平衡,助力形成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此外,這批案例還明確了電商平臺對入駐商戶保證金負有必要的監管義務;直播推廣方作出的售后兜底、賠付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連帶責任等。(完)